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67号)(河北盐山县高庄扬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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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3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9月26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67号
盐山县圣佛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高庄扬水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灌溉面积1050亩,为已建项目。 二、同意该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分析结论。2022年盐山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7840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7178万立方米(2022年该项目实际未取水),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项目年取水量为19.425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农田灌溉用水,取水水源为漳卫新河地表水,灌溉保证率为50%,取水方式为提水,最大取水流量为0.2立方米每秒。取水口位于沧州市盐山县圣佛镇高庄村漳卫新河减河左岸102+824(北纬37度51分10秒,东经117度4分39秒)。漳卫新河地表水的水量水质满足项目取用水要求。 四、该项目无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其他用水户无影响。 五、该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取水、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该项目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符合水利部、河北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七、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八、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九、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河北省水利厅、沧州市水务局、盐山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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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