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64号)(运河公园南运河龙运湖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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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3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9月13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64号
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运河公园南运河龙运湖闸取水许可审批的函》(德城政发〔2024〕21号)申请。项目为已建项目,申请取用南运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生态用水。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该项目实际取水用途为景观用水。本机关认为:项目申请取水用途与实际取水用途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行政许可”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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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