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62号)〔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跨越捷地减河(设计变更)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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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28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9月04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62号
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工程跨越捷地减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 一、同意变更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工程跨越捷地减河(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该工程自左堤至右堤桥跨布置变更为64米+64米+40米,区段全长168米。左堤外1127#桥墩中心点坐标由(X=4270430.510,Y=532034.696,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变更为(X=4270449.523,Y=532027.127),桥墩承台外边缘距左堤外堤脚垂直距离由3.06米变更为20.66米;河道内1128#桥墩承台基础调整为复式承台,承台外边缘距左堤内堤脚垂直距离由9.41米变更为7.03米;右堤外1130#桥墩中心点坐标由(X=4270294.071,Y=532087.611)变更为(X=4270292.325,Y=532088.453),桥墩承台外边缘距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由5.97米变更为1.97米。该工程跨越左堤处最低梁底高程由13.4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变更为12.83米,跨越右堤处最低梁底高程由13.0米变更为12.76米,河道内设计最低梁底高程由10.45米变更为10.05米。 二、本许可未尽事宜,仍按原《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2〕55号)执行。 三、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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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跨越捷地减河(设计变更)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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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