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60号)(盂县北峪口水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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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12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8月15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60号
盂县闫家庄水电有限公司北峪口水电站: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盂县北峪口水电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7月10日,本机关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梁家寨乡北峪口村,为已建项目。 二、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项目年取水量为8241.1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用水,取水水源为滹沱河地表水,取水方式为引水,最大取水流量为4.72立方米每秒。取水口位于阳泉市盂县梁家寨乡北峪口村滹沱河干流(东经113度30分4秒,北纬38度26分3秒)。电站运行应当遵从“电调服从水调”原则,服从海委的水资源统一调度。 三、同意该项目的生态流量保障方案。项目减水河段汛期下泄最小生态流量为1.27立方米每秒,非汛期下泄最小生态流量为0.59立方米每秒。你单位应当确保生态泄流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河流生态用水。 四、同意该项目的退水方案。项目运行期生产不消耗水量,引水经电站发电后全部退回滹沱河,退水量为8241.12万立方米。 五、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取水、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七、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八、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取水监测数据等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九、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山西省水利厅、阳泉市水利局和盂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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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