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56号)〔临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清风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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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0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8月12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56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审〈临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清风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临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清风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涉及北运河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 (一)临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 该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运河左岸,道路中线对应北运河河道桩号为5+370(起点为新北关闸,下同),左堤桩号为5+356。该工程设计起点(X=4417519.528,Y=39475428.13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与左堤相连,距北运河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17米;该工程设计终点与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17559.548,Y=39475425.670)。道路在北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长40米、宽35米,纵断面设计纵坡0.3%。该工程与现状云帆路顺接,垫高左堤背水坡,顺接处路面高程为22.1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二)清风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 该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运河左岸,道路中线对应北运河河道桩号为6+370,左堤桩号为6+319。该工程设计起点(X=4417524.105,Y=39476398.352)与左堤相连,距北运河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12米;该工程设计终点与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17563.312,Y=39476411.142)。道路在北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长41米、宽35米,纵断面设计纵坡0.4%。该工程与现状云帆路顺接,垫高左堤背水坡,顺接处路面高程为22.07米。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根据《海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所在北运河河段为岸线控制利用区,占用左岸岸线长度70米,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涉及跨汛期施工的,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六、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七、北京市水务局为该工程所在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八、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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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清风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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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