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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54号)〔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穿越潮白河防洪评价〕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4-08-07 15:11:21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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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10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8月02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54号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6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查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穿越潮白河防洪评价报告的函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穿越潮白河(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该工程采用双线隧道盾构方式穿越潮白河,穿越位置左岸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田辛庄村西,右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沙窝村东。该工程左越行区间对应潮白河左堤桩号为58+161,隧道轴线与左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419828.896,Y=481582.365,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对应右堤桩号为58+470,隧道轴线与右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419518.655,Y=479823.642);右越行区间对应左堤桩号为58+177,隧道轴线与左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419813.222,Y=481582.982),对应右堤桩号为58+491,隧道轴线与右堤中心线交点坐标为(X=4419500.916,Y=479812.305)。

该工程双线隧道平行,外径均为8米,单侧管壁厚0.4米,内径为7.2米,外壁间距7.5米,结构总宽23.5米,隧道中心线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73度,河道管理范围内隧道长1917米。隧道盾构始发井(X=4419472.256,Y=479607.524)和接收井(X=4420009.007,Y=482974.024)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其中始发井边缘距右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140米,接收井边缘距左堤外堤脚垂直距离为1379米。河道内共设置3座联络通道,联络通道外径为3.6米,内径为3.1米,长为7.5米。其中5号、6号联络通道位于河道右滩地下,中心线中点坐标分别为(X=4419564.434,Y=480126.795)和(X=4419639.305,Y=480551.234);7号联络通道位于河道左滩地下,中心线中点坐标为(X=4419743.438,Y=481142.116)。工程穿越左堤处最大结构顶高程为负9.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穿越右堤处最大结构顶高程为负1.95米,左、右滩地内最大结构顶高程分别为负7.13米和负1.95米,主槽内最大结构顶高程为负6.01米。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根据《海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穿越潮白河河段为涉及北京市重要河湖生态保护红线的岸线保留区,占用左右岸岸线长度各23.5米,已取得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基本同意因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即:对潮白河堤防按照设计断面复堤并进行全断面充填灌浆加固,左堤顺水流方向注浆长度为28米,右堤顺水流方向注浆长度为94米;注浆完成后恢复堤顶路路面;施工期及运行期加强堤防沉降监测。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建设单位须做到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投资计入该工程总投资内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上下游砂坑影响,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涉及跨汛期施工的,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标识标记,标明工程位置和埋深等。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北京市水务局和河北省水利厅为该工程所穿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管。

九、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82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