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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046号)(宁津县大曹镇包庄扬水站项目)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4-07-10 10:55:33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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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087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7月8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046号

山东省宁津县大曹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2024523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宁津县大曹镇包庄扬水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灌溉面积220,为已建项目 

二、同意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分析结论。2022宁津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4579万立方米2022年实际用水总量为11642万立方米(2022年该项目实际未取水),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三、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项目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漳卫新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农田灌溉用水,灌溉保证率为50%,水方式为提水,最大取水流量为0.014立方米每秒。取水地点位于德州市宁津县大曹包庄村漳卫新河桩号45+324(东经116度3051秒,北纬37度3327秒)。漳卫新地表水的水量水质满足项目取用水要求。 

四、项目无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其他用水户无影响。 

五、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取水、用水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等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项目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符合水利部、山东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你单位应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你单位应当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九、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请你单位配合其监管工作。山东省水利厅、德州市水利局和宁津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的属地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等内容。若该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78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