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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44号)〔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毕家坊桥)穿文安洼蓄滞洪区项目〕
http://www.hwcc.gov.cn 时间:2024-07-10 10:46:56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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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086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旱灾害防御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7月04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44号
文安县交通运输局: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毕家坊桥)穿文安洼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组织对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你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专家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该项目位于文安洼蓄滞洪区内,由毕家坊南引桥、薛界支渠桥、文毕干渠箱涵及道路工程组成,其中毕家坊南引桥共10跨〔3×35米+3×35米+4×35米,24~34号桥墩(台)〕,薛界支渠桥共3跨〔3×16米,0~3号桥墩(台)〕,文毕干渠箱涵2孔(每孔净宽4米)。具体位置见下表。
二、同意因该项目建设对蓄滞洪区运用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即:项目(含南引桥桥墩)占用蓄滞洪区容积4.2万立方米,采用路基段两侧开挖路边沟补偿所占容积,路边沟为倒梯形断面,深1.5米、底宽1.5米、内外边坡坡比1:1.5,与沿线渠系连通,及时排除涝水;对薛界支渠桥正投影及上游20米、下游50米进行岸坡防护,对文毕干渠箱涵上游20米、下游50米进行岸坡防护。
你单位应做到防治和补救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和补救措施的设计、施工等应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你单位应建立洪水预警信息获取和应急响应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防汛避险应急预案和项目应急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洪水时,采取提前转移人员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跨汛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汛前须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必须及时清除蓄滞洪区内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等障碍物,设置工程标识,标明工程位置、标高等。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防治和补救措施应当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你单位必须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确保防洪安全,并服从流域管理机构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水利厅、廊坊市水利局、文安县水务局作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文安县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施工安排、安全度汛、防治与补救措施落实、防汛避险应急预案和项目应急处理方案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河北省水利厅、廊坊市水利局负责监管。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对该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六、你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批复的建设方案、规模、标准等;如有变更,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向本机关申请变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联系电话:022-24102222)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