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4〕24号)(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河北段跨越鲍邱河、红娘港一支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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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4-0059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4年05月15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4〕24号
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审查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河北段跨越鲍邱河、红娘港一支防洪评价报告的函》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河北段跨越鲍邱河、红娘港一支(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 (一)跨越鲍邱河 该工程于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刘家河村东采用立交方式跨越鲍邱河,跨越位置对应河道桩号为9+148(起点为京冀省界),桥梁轴线与河道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28360.294,Y=492042.35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桥梁轴线与河道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28359.726,Y=491988.543)。河道管理范围内自左岸至右岸桥跨布置为45米+30米,区段全长75米,桥宽为11.2米。桥梁轴线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89度。左岸外A56号桥墩(中心点坐标为X=4428360.332,Y=492045.936)承台边缘距离左岸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2.97米;右岸外A54号桥墩(中心点坐标为X=4428359.541,Y=491970.940)承台边缘距离右岸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17.55米;右滩地内A55号桥墩(中心点坐标为X=4428359.857,Y=492000.938)承台边缘距离主槽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0.99米,距离右岸上开口线垂直距离5.95米。河道内最低梁底高程为24.4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A55号桥墩承台顶高程为13.42米。 (二)跨越红娘港一支 该工程于河北省三河市齐心庄镇蔡官营村东采用64米跨径一跨跨越红娘港一支,跨越位置对应河道桩号为5+890(起点为京冀省界),桥梁轴线与河道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30163.687,Y=497840.286),桥梁轴线与河道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交点坐标为(X=4430126.774,Y=497806.058),桥宽为11.2米。桥梁轴线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交角为59.2度。左岸外06号桥墩(中心点坐标为X=4430168.689,Y=497844.907)承台边缘距离左岸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3.52米,右岸外05号桥墩(中心点坐标为X=4430121.751,Y=497801.400)承台边缘距离右岸上开口线垂直距离为4.38米。河道内最低梁底高程为25.56米。 该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二、根据《廊坊市鲍邱河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跨越鲍邱河处为涉及河道治理的岸线保留区,工程建设时同步按照河道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和防护,并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占用岸线长度16.2米;根据《三河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该工程跨越红娘港一支处为涉及京秦高速横跨的岸线保留区,已取得京秦高速运行管理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占用岸线长度16.2米。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基本同意因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即:对跨越鲍邱河处桥梁投影及上下游共计约35米范围内河道按照河道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防护,并与上下游顺接;对跨越红娘港一支左岸自桥梁上游11米至下游50米、右岸自桥梁上游3米至下游50米范围内的河道岸坡进行防护;2024年汛前拆除红娘港一支现状施工便道。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建设单位须做到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 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汛前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验收工作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七、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八、河北省水利厅为该工程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九、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项目且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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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