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3〕037号)(鄚州连接线工程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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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11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旱灾害防御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10月17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3〕037号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提请审查鄚州连接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023年8月22日,本机关组织完成了《鄚州连接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专家评审。9月18日,你单位组织完善了评价报告成果并通过了本机关的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总体布置。该项目位于文安洼蓄滞洪区Ⅱ区,起于文安洼蓄滞洪区内鄚州收费站与G106平交口,先后跨越小白河、三鄚支渠、隔碱沟,终点采用平交方式接白洋淀千里堤,蓄滞洪区内线路总长约6.086千米,其中路基段总长5.945千米,设计高程4.29—12.4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该项目采用两跨跨越小白河,桥梁中心桩号为K1+665,桥长67米,跨径2×30米,桥梁中心线与河道主流夹角为105度,桥墩承台最小埋深1.72米,最低梁底高程8.79米。 采用一跨跨越三鄚支渠,桥梁中心桩号为K4+237,桥长37米,跨径30米,桥梁中心线与河道主流夹角为120度,最低梁底高程8.80米。桥台位于渠道两侧岸顶,不占用河道过水断面。 采用一跨跨越隔碱沟,桥梁中心桩号为K5+981,桥长37米,桥梁中心线与河道主流夹角为65度,跨径30米,最低梁底高程8.77米。桥台位于渠道两侧岸顶,不占用河道过水断面。 二、同意因该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即:对项目与千里堤平交处及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堤防按规划标准进行复堤,并采用不大于5%的坡度与现有堤顶平顺衔接;对桥梁跨越小白河桥址位置进行岸坡防护,防护范围为桥梁投影及上游20米、下游50米;项目填筑路基在蓄滞洪区内取土,取土场位于庞临河村东侧,面积107.2亩,设计取土深度2米,取土后下凹空间用以补偿因本项目建设占用的蓄滞洪区容积。 你单位应做到防治和补救措施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防治和补救措施的设计、施工等必须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汛期施工;若跨汛期施工,汛前必须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必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汛期必须及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做好堤防防护,确保防洪安全。在主汛期,河道内禁止施工和堆放物料。 五、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必须及时清除蓄滞洪区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放物,恢复原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你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方面的监督管理。 雄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河北省水利厅、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本许可批复的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向本机关申请变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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鄚州连接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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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