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3〕019号)(内蒙古白音华四号露天矿二期工程(井工矿)800万吨/年项目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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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3-0049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3年5月11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3〕19号
内蒙古海州露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内蒙古海洲露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白音华四号露天矿二期工程(井工矿)800万吨/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函》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3月27日,本机关组织完成了内蒙古白音华四号露天矿二期工程(井工矿)800万吨/年(以下简称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你单位完善了报告书并通过了本机关的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年产煤800万吨(已投产)。取水地点位于矿区清水池(东经118度38分00秒,北纬44度57分00秒)。 二、同意该项目的取用水方案和节水评价结论。项目年取水量121.05万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0.04立方米/秒;年用水量107.5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84.35万立方米,生活用水16.40万立方米,绿色矿山绿化用水6.8万立方米。取水水源为矿井涌水。取水用途为生产用水(含绿色矿山绿化用水)和生活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矿井涌水的水量水质满足项目取用水要求。 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和员工人均用水量均符合用水定额要求。 三、项目剩余矿井涌水13.50万立方米供白音华金山电厂使用;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对水功能区无影响。 四、项目运行期间,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取水、用水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等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 五、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取水量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 六、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单位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向本机关报送取水工程(设施)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将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七、你单位应落实内部管水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取用水监测数据等资料。 八、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九、你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项目不得突破本许可核定的取水量或改变取用水方案、取水用途等内容。确需增加取水量或有改变取水用途等重大调整的,你单位须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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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