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1〕2号)(畅和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补办防洪评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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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1-0001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1年1月8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1〕2号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畅和东路(潞阳大街至云帆路)道路工程补办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畅和东路(潞阳大街至云帆路)道路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具体设计参数如下。 该工程为已建工程,位于北运河左岸,于京秦铁路桥下游1.1公里处与左堤云帆路相连(起点坐标为北纬 39°53′09″,东经 116°44′13″),道路所在位置对应北运河河道桩号为7+380,左堤桩号8+509,距北运河上开口线最近距离为28米,有22米长道路位于北运河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畅和东路宽度25米,纵向平均坡度1%。道路建成后垫高左堤背水坡,外堤脚处高程为22.32米(北京地方高程系,下同),堤顶处现状高程为22.65米。项目路面雨水径流经道路路面雨水口及绿化带雨水口收集后沿雨水管道向北排入潞阳大街雨水管线。 该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即: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有关单位必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五、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六、北京市水务局为该工程所穿越河道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监督管理。 七、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到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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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和东路(潞阳大街~云帆路)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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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娇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