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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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水利部授权文件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水工程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属于各流域内下述范围的水工程,在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上述范围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河流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由上述原则确定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详见审批依据中有关授权文件。
(三)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及特征指标、场址等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标不相适应。
(四)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不合理、不可行。
九、申请材料目录
![]() 说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 719-2015)进行编制。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 话:022-24102222
承办部门:规划计划处
电 话:022-24102562
传 真:022-24102222
邮 箱:xzsp@hwcc.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海委纪检组
1.投诉电话:022-24102266
2.投诉邮箱:jjzjb@hwcc.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2.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1.窗口电话:022-24102222
2.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3.海委网站:http://www.hwcc.gov.cn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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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doc 附件:2.行政许可流程图.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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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静 | |||